(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民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城乡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五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元。
第三章申领条件
第六条申领人即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
第七条对于异地死亡的参保人员,申领人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第八条丧葬补助金通过银行发放至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九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亡人员或申领人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委托代办需提供申领人委托书原件、申领人身份证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克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注:如有意见请向克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应,联系电话0452-4323861。